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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节后上班第一天,银保监会就有重磅文件发布。保险和银行机构要更加爱惜自己的“羽毛”了。,点赞 ,我名字都被取消了,怕别人认识我?哈哈哈哈哈 ,点赞 ,口罩概念大涨了,口罩原材料也应该涨啦 ,[献花]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条,并于2月18日日正式对外发布。 ![]() 《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导子公司参照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建立与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制度和流程,落实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全文内容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内容,记者整理出以下6大要点。 1、增加信托公司、保险集团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与此前的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相比,《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声誉风险,则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2、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四项重要原则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 “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 “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 “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 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3、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4、从七个环节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办法》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5、实现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 《办法》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办法》同时明确,对于上述情形,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此规定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6、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重视声誉资本积累,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这将推动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产品营销和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严加规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震慑力。特别是提高监管法规的层级和效力,更加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不过,应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无关系。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部门协调不够、制度不健全、规章层级较低以及覆盖不全等短板。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做到“零容忍”。要从严执法,对侵权问题屡查屡犯、整改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的机构,以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要从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通报。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治理架构 第五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机构)有关的各项决策,同时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加强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筑牢声誉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 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导子公司参照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建立与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制度和流程,落实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全流程管理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参与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金融创新及展业、重大营销活动及媒体推广、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面临群体性事件、遇到行业规则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的情形时,应进行声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可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主客观原因,分析机构的责任范围; (二)检视其他经营区域及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公开,展现真诚担当的社会形象; (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七)对恶意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全流程评估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整个声誉事件进行复盘总结,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避免同类声誉事件再次发生。,是的,这么做是属于偷税漏税。 你交税的销售收入肯定是要大于等于你开票收入的,现在都比开票收入小了,那肯定是偷税漏税了。赶紧把税金与滞纳金补上再说,国税有可能会处以一定的罚款。 顾客开发票10日买的让开8日,是违法发票开具管理规定的。首先,发票日期应与业务实际发生日期一致,其次,各联次内容应该严格一致。不一致的发票必须作废重开。 不过你这个问题倒不是很严重就是了,因为是日期变更,且并不涉及跨月。如果只有一两张这样的发票,看看能否通过解释,暂且免去罚款。不过,一般税务局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以后千万不要这么干了。哪怕不写日期也比这要强。, 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2014-05-2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路百富汇建材城D栋105二层。 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06020186M,企业法人王基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五金制品、木材制品、消防器材、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集成配套、销售;建筑材料及器材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模具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33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维财金系统太差,介意别去做,要做君泰金可以考虑一下,我自己也在做君泰金,至少不会卡,个人认为比较适合投资理财方式有:1、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配置起点:50元左右 互联网金融产品是近几年异军突起的理财方式之一。P2P理财,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显示,9月份行业平均收益为12.69%,且正逐步趋于理性,投资灵活简单,门槛低(50元起投),收益高,是目前不错的理财选择。还有像余额宝等货币基金,风险小,收益一般,提现较方便。 2、股票投资 配置起点:1000元左右 股票投资也有一个大的投资方向。股票投资尽管是很热门,但是要非常注意风险的控制。首先是投资的比重,股票这种高风险投资,配置的比例不宜超过可投资资金的30%-40%,过高易增大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3、基金理财 配置起点:100元左右 基金理财也是一种不错的理财方式,其好处当然就是省事。除了缴纳1%左右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就可以拿机构投资赚的钱了。当然基金投资也有一定的风险,投资需要谨慎。市面上除了股票基金还有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混合基金等。另外提示,股票型的分级基金比股票基金风险更高,部分近期正面临下折风险,投资经验缺乏者,对分级基金这块不熟悉的投资者,建议避开分级基金的配置。,蕨类植物的孢子囊和孢子,在小型叶类型的蕨类植物中,孢子囊单生于孢子叶的近轴面叶腋或叶的基部,通常很多孢子叶紧密地或疏松地集生于枝的顶端形成球状或穗状,称孢子叶球(strobilus)或孢子叶穗(sporophyllspilte),如石松和木贼等。大型叶的蕨类植物不形成孢子叶穗,孢子囊也不单生于叶腋处,而是由许多孢子囊聚集成不同形状的孢子囊群或孢子囊堆(sorus),生于孢子叶的背面或边缘。孢子囊的细胞壁由单层(薄囊蕨类)或多层(厚囊蕨类)细胞组成,在细胞壁上有不均匀的增厚形成环带(annulus).环带的着生位置有种种形式,如顶生环带、横行中部环带、斜行环带、纵行环带等,这些环带对于孢子的散布有重要作用。孢子囊壁有由多层细胞构成(厚囊蕨亚纲)或一层细胞构成、(薄囊蕨亚纲))孢子囊壁的细胞中往往有部分细胞的胞壁不均匀增厚,它们排列成带状,称为环带。环带有顶生,横行中部、斜行、纵行等类型。多数蕨类植物产生的孢子在形态大小上是相同的,称为孢子同型(isospore),少数蕨类如卷柏属和水生真蕨类的孢子大小不同,即有大孢子(macrospore)和小孢子(microspore)的区别,称为孢子异型(Heterospore)。产生大孢子的囊状结构叫大孢子囊(megasporangium),产生小孢子的叫小孢子囊(mirosl)orangium),大孢子萌发后形成雌配子体,小孢子萌发后形成雄配子体。 孢子囊常集生成孢子囊群(堆)。孢子囊群的着生方式有多种,原始类型生于枝顶特化的孢子叶上而成穗状或圆锥状的孢子囊穗,进化的类型着方式有:边生孢子囊群,指孢子囊群着生于羽片的边缘,顶生孢子囊群,生于羽片顶端;脉端生孢子囊群,生于细脉先端,脉背生孢子囊群,系生于细脉中部,穴生孢子囊群,系生于羽片所形成凹穴处,也有布满于叶背者。孢子囊群有者具盖,有者无盖。孢子囊群有圆形、肾形、条形等各种形状。 孢子的形状常为两面形、四面形或球状四面形,外壁光滑或有脊及刺状突起或有弹丝。大多数种类的孢子为一型,少数种类为异型(如卷柏),即有大、小孢子之分。蕨类植物约有12000种,我国约有2600种,药用植物较多。 第四章常态化建设 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覆盖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等方面,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检视机构应对各种不利事件特别是极端事件的反应能力和适当程度,并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本机构压力测试体系,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避免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共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整体声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四条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该系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农合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今日,证券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规定类平台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时,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的职能,必须结合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市场化运行程度。区县平台企业发债放开,原规定的10日禁发期也全面取消。 本文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壹传媒股票告诉你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该系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更多讨论介绍请关注七海股票配资配资炒股_股票学习网_配资公司_配资开户平台_股票配资学习网(https://www.84wm.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