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知识网小编为您分析IPO注意的细节:
证监会多次强调了创业板公司的独立性问题。一、创业板申请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二、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三、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四、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当清理。
关注创业板独立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监管部门还规定,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50%的,近三季度净利润不足年度净利润75%的,发行人需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作盈利预测,而此预测必须是基于正在执行或已签署的合同作出的,没有合同支撑的盈利预测,证监会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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